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生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未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指定辩护:
(1)依法要求
国家赔偿;
(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要求支付养老金和救济金;
(4)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和赡养费;
(5)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自愿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7)犯罪嫌疑人自被调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被告人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被告人为被告人为经济困难而未提供经济援助的;
(11)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