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冯某这种行凶手段残忍,而且有预谋、有计划的报复杀人行为像精神病患者吗?(之前从没有发病迹象)面对这种现象,作为被害人家属该如何用法律来惩罚杀人凶手?什么程度的精神病患者不用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拘
更新时间:2006-03-22 21:40:04
问题描述:
冯望因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同村的冯某结扎,冯某在2003年结扎,两年后发现其小孩有病。又不能再生育,对冯望采取报复,于2005年9月30日7点去冯望家将其杀害。凶手行凶之前就跟踪过冯望,但没有机会行凶,在事发当天的早上,冯某到冯望家敲门,借口说买药,冯望由于两年前就不做乡村医生,家中没有药,就叫冯某去街上买。说完冯望就回房穿衣,起床后去家外上厕所,被藏在厕所里的冯某用刀刺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1时死亡。冯某在行凶前把冯望邻居的门都反扣起来,行凶后还躲避在山洞里,企图逃跑,但于当天15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可现在公安机关说,经鉴定冯某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没有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就准备放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