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前合同的月平均工资结算给利息是否合理合法,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3-08-22 15:26:24
问题描述:
工作地变更,现在要结算以前工作地的工龄,按以前合同的月平均工资结算给利息是否合理合法,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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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先格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181-4859-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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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服务!工龄工资是根据不同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工资福利制度来具体制定的,所以不一样的用人单位的工龄工资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可以去自己的用人单位查询。后续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2023.08.22 14: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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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海疆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157-0757-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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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要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平资包含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
    2023.08.22 15: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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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进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132-027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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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是否需要重新签合同?
    2023.08.22 15: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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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斌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400-8556-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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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好,这个是属于不合法的
    2023.08.22 15: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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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649181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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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3.08.22 14: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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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1777402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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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者在你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1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能存在代通金,那么单位可选择提前一个月告之职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3.08.22 14: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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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1694190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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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以前入职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按照分段计算、合并支付的方式进行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此标准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按照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进行计算。2008年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且支付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对应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标准为劳动者为包含社保、福利、加班费等项目的应发工资。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按照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进行计算。
    2008年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且支付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对应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标准为劳动者为包含社保、福利、加班费等项目的应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按照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进行计算。
    2008年新法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且支付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该三倍对应的数额作为标准进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标准为劳动者为包含社保、福利、加班费等项目的应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8.22 14: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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