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拆迁家庭成员有份吗

更新时间:2023-07-31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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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拆迁家庭成员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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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于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达州 158-0819-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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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如果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拆迁补偿款有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家庭成员就可以要求分割。
    2023.07.31 07: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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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主是我外婆,我为家庭成员,一户一宅,由外婆另一个女儿出资,
    2023.07.31 17:30:05
  • 彭霞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183-9827-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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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拆迁补偿是按照户口人头补偿的吗
    2023.07.31 08: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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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不清楚,因为拆迁办只和户主谈,只需要户主签字,听说可以按照人头赔偿,也可以按照实际面积赔偿
    2023.07.31 17:31:44
  • 李进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185-815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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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那 肯定是可以要求的啊
    2023.07.31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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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外村人出资,以户主名义修建。我为家庭成员,现在户主的意思是与其他家庭成员无关
    2023.07.31 17:33:00
  •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1302591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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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未成年人除外(因未成年人没有出资或出力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23.07.31 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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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1855414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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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未成年人除外(因未成年人没有出资或出力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23.07.31 0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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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1986298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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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批地建房大多都是出现在农村地区,然而在批地建房的时候,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来看,都是根据户口本上的人数来分配,所有家庭成员都应该有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023.07.31 02: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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