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否犯罪,如果把这件事情看成劳资纠纷可以吗?如果有罪,是什么罪,犯罪的金额认定是多少?谢谢你!
更新时间:2006-04-12 21:43:54
问题描述:
我的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合同是到06年3月1号止。但是我06年01月11号公司就说让他两天搬离上海的办事处(公司为苏州公司),工资算到01月18号。并强迫他签了自愿离职书,因工资被扣留,不敢不签。为此我同事扣留了公司的货款2700元,有客户收条为准,作为自己利益的保护,考虑到公司到时候会把他的剩余工资以总总理由扣出,而且自己的剩余公司加公司提成也有3000~4000元。所以,我们并未归还,而且也不想归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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