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分析?
更新时间:2006-02-28 16:00:02
问题描述:
2003年1月,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一合伙企业,并鉴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个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鉴订购销合同以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3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鉴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人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 经与丙, 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鉴订合同的权利。2.2004年1月,合伙人丁要求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4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4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权24万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以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4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4.2005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5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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