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在离婚协议上合法的主张自己的权利?究竟我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更新时间:2006-02-28 21:07:24
问题描述:
我与男友在同居1年多后的2005年3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5年6月4日举行婚礼,结婚到现在一直是租用的亲戚的房子,双方到现在也没有购房,在筹办婚礼期间,男方称其资金紧张(男方于2004年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并任法人代表),让女方先垫付大部分费用,说等工程资金回笼后还给女方,但当时只是口头协议。结果婚礼操办下来,男方仅仅负责了房屋简装的费用3万元,其余的费用包括全部的家具家电、装饰品、婚纱照、婚戒、婚车、摄像照相、红包、烟酒糖茶及装修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等等共计8万元左右全部由女方支付的,此外,婚礼当天的酒席费用1.3万元是从礼金中支付的,后结婚旅行又从礼金中开支了1万元,婚后其他的共同开销共1万多,而全部礼金6.8万中属于男方亲朋好友送的仅为1.2万元,女方为5.6万元,而结婚后男方就否认了婚前让女方垫付结婚费用的承诺,说所有的东西皆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的1.3万和女方的5.6万元人情债由各自承担偿还,男方不承担共同花销了的3.3万元人情债,且婚后男方从不负担女方的日常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女方现在每月的医疗费用在1200元左右,全部由女方艰难支付)现因两人感情不合,且女方由于患类风湿疾病需终身服药(男方婚前知道女方患病,并表示不离不弃),且3年内不能要小孩儿(男方是再婚,其儿子尤其前期抚养,抚养费已一次性给清),现男方提出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但就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结婚费用该如何承担?女方可以为自己主张什么样的权利?可否要求让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时支付其装修所花的3万元装修款该不该支付?恳请律师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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