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没戴帽子被交警拦下罚款合法,不交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拘留、扣留电动车。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1、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2、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3、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1、在高速公路上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2、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3、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
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