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范围及认定:
1.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时发生的事故,若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则不承担事故责任。此类事故通常被视为偶发性交通事故。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若事故由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学校在以下情形中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2)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管理混乱,且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3) 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4)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学校未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不适宜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6) 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适宜的活动;
(7) 学校未对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给予必要注意;
(8) 学校在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10)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未对学生危险行为进行管理、告诫或制止;
(11) 学校未及时发现或告知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
(12) 学校存在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