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填写籍贯时,只需具体到县(市)即可,无需更细化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2. 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县/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3. 省级
和县级、镇级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
4. 对照祖辈长久居住地来确定现在的行政划分地。
5. 对于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遵循自治区/省/直辖市+自治县/县/县级市+民族乡/乡/镇的格式。
6. 内蒙古自治区采用内蒙古+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民族乡/乡/镇的格式。
法律分析:
1.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
公安机关主管。
2.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3.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4.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5.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6.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
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7. 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并应每户发给户口簿,但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合作社以外的则不发给。
8.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本条例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