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治疗一般应在发生
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通常不予赔偿。已痊愈的患者,如无必要继续住院,应立即出院。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治疗的费用,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必要时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支付。
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养至16周岁;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9. 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死亡的,最长赔偿不超过6年;造成残疾的,最长赔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