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刑的规范
1. 对于构成掩盖、瞒报违法犯罪个人所得、违法犯罪个人所得盈利罪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定刑起始点:
(1) 若掩盖、瞒报的金额达到2000元,或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辆并实施了相关行为,可在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至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定刑起始点;
(2) 若掩盖、瞒报的金额达到五十万元,或掩盖、瞒报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辆数量达到五辆或总价值达到五十万元,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定刑起始点。
2. 在定刑起始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金额等危害犯罪构成的行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犯罪金额每增加1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每增加三万元,可增加一个月有期徒刑;
(2) 掩盖、瞒报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辆每增加一辆,可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
(3) 犯罪方式或情况每增加一种,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有期徒刑;
(4) 每增加一次掩盖、瞒报违法犯罪所得及其盈利,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3. 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升基准刑的20%以下:
(1) 对抗灾、抢险救灾、防洪、优抚、救助、诊疗款物进行掩盖、瞒报的;
(2) 明知上下游刑事犯罪偏重的。
二、如何评定嫌疑人、被告“主观性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有
证据和确定方法,可评定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具体而言,在查清以下情况时可认定侵权人主观上明知:
- 个人行为的时间:如发生在深夜或重案发生后,即使侵权人否认,也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 个人行为的地点:如在秘密地点、偏僻地点或案发现场周边交易,可认定为明知。
- 物件的价格: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作为判断依据之一。
- 物件的特点:如被拆整为零、被改造或作为闲置物品处理,可作为判断依据之一。
- 物件的数量:若数量巨大且来源不明,可视为明知。
- 买卖的方式:如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易,并随后进行窝藏、转移等,可视为明知。
- 接受的物件:若为国家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并进行了相关行为,可视为明知。
- 对本犯的了解程度:如了解对方为惯犯并接受其物品,可视为明知。
- 发现物件异常但未查明来源地而仍接受,可视为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