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 劳动者具有法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而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有赔偿金。赔偿金等于经济补偿的二倍。
3. 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b.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c.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