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无证驾驶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会被拘留。如果是未满14周岁无证驾驶的,不做行政处罚。
2. 70周岁以上的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