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协议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与原告签订的是技术转让合同,只对技术问题负责,是否有理?
更新时间:2023-06-06 14:57:21
问题描述:
原告:某省食品厂
被告:某省商品学研究会
2018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生核桃经过加工制成五香核桃”的
技术转让
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五香核桃的加工技术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
选择厂房、准备资金、购买设备、招收工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传授
此项技术,且支付技术转让费1.4万元。被告收到技术转让费后交付全套技术资
料工艺配方,帮助原告建厂,指导设备安装,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人员。被告
不履行合同应部分或全部退回转让费,造成严重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不履行合
同所交转让费不予退回。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原告于同年12月30日将
1.4万元技术转让费汇给了被告。被告于第二年元月将加工五香核桃的技术转让
给原告。原告生产加工五香核桃9500公斤。
在签订
技术合同的同时,原告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李×还订有一份销售五
香核桃的协议。协议载明:李×负责销售原告生产的五香核桃100吨,销售价
格每公斤最低为4.4元,超出部分归推销员,争取在第二年6月底销售完毕。如
果100吨的产品销售不完,则视具体情况被告方退回原告方部分或全部转让
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约定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作为甲方在销售
协议上签字盖了公章,李×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名并按了指印。原告生产加工
出五香核桃以后,要求李×为其销售,李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为由,不为原告
销售。原告为此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销售协议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因被告没有履行销售协
议,要求被告如数退回技术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的是技术转让合同,只对技术问题负责,并未与其
签订包销协议,对销售协议中出现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退回技术
转让费和赔偿损失。
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销售协议是否有效?
(2)原告向被告提出退回技术转让费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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