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删除**。但能不能删除就由法院审查后再处理。
1.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您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 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等信息;
- 涉及
商业秘密的信息;
- 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