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之后,若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在二年时效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时,原和解内容将作废,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关于执行和解的具体规定包括:
1. 和解协议达成后,如符合特定情形,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各方共同提交书面协议、一方提交经其他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并由执行人员记录后各方签名或盖章。
2.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 委托
代理人执行和解需有特别授权。
4. 当事人可协商一致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记录变更内容并由各方签名或盖章。
5. 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不得据此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6.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可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若协议约定给付金钱,也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7.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将作执行结案处理。
8.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协议提起诉讼。
9.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计算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0. 申请恢复执行需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将审查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协议已履行完毕、履行期限未至或条件未成就(除非符合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正按协议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