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公司提出与员工签订短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这个短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公司先前的做法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托?我的正常一年期合同限制在签订短期合同之日起是否就自动作废?如果不是,
更新时间:2006-02-24 09:54:47
问题描述:
我们的公司将要在塘沽保税区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位于解放南路和津塘路一号桥两处地址),并给新公司起一个新的名字(原公司名字叫做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据悉,新的名字好像就是把“中国”两个字去掉了)。为此,公司于2005年9月份向公司的每一位员工发放了一封《沟通信》,声称为了公司的发展,将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而在新公司尚未成立前,将以老公司的名义同每一位员工签订一份短期合同,合同时间截止到2006年2月28日(我是属于固定期合同制员工,巧的是也是每年的九月份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最短期限应该是一年,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我续签的新合同应该是截止到2006年8月31日)。当时我们部门的几十名同事就都签了,但是当时也没有弄明白公司这样做合不合理。现在短期合同也已经快到期了,公司已经通知我们去签新合同了,但我心里还有一些疑问,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影响,故特此向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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