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可以超过一年吗?2,哺乳其间可以解聘吗?3,不再续签合同属于解聘吗?4,用人标准没有在合同上说明,可以由他们主观认为吗?5,我可以有怎么样的措施补救.
更新时间:2006-02-25 11:16:46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7月于中山大学毕业留校,第1年签了一年合同,说是试用期,到2005年7月学校说我不符合他们的用人标准,事实上两年的考评我都是称职.学校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培训或调岗.由于我当时怀孕,于是学校与我签了到我的产假满的合同,说到期就不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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