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不同的贷款产品贷款利率不同,具体利率需根据贷款产品而定。
2.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3.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4.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应结合
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5.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6. 借款金额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
7.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如果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8.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