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诉的费用和上诉时交的费用相同。在递交申诉状时无需交费,需等到一个月后省高院决定立案时才交费。
2. 案件审结后,法院会提供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同时,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会明确写明各方应负担的数额。如需退还诉讼费用,法院将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3. 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a. 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不同档次交纳,从50元至1000元不等。
b.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从30元至5000元不等。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c. 申请支付令的,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d.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e.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f. 破产案件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g.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根据具体情况从1000元至1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