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与抚恤金的领取规则**
1. 丧葬费以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发放6个月,由逝者的直系亲属领取。若无直系亲属,则根据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并需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其他因素影响。
2. 抚恤金是国家和有关单位按照特定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的费用。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依据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抚恤金,直至被供养人不再需要供养为止。此外,还有一种一次性发放的抚恤金,其金额因死亡原因而异: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则为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1. 抚恤金标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
4.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5. 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有所调整。具体为:工作人员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离退休人员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为计发基数;退职人员以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为计发基数;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
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以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