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标准如下:
1. 视力残疾:指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 听力残疾:指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 言语残疾: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且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 精神残疾:指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 智力残疾: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办理残疾证的流程:
1.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和符合规定的照片。
2. 县级残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县级残联对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或让残疾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评定。
4. 县级残联初审残疾评定,符合标准则发放残疾证,不符合则退回。
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
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