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孙某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更新时间:2023-05-31 09:00:46
问题描述:
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某、孙某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王某、孙某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事件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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