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能否通过劳动法来争取回我的损失,也即一月份的工资和我的报销费用?
更新时间:2006-02-23 22:07:20
问题描述:
去年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有效时间是05年1月到12月31日,年底,公司并未与我提出不续约的通告,于是06年1月我为公司多工作了1个月,公司并未提前一个月提出合同到期就突然与我解除了合同,并一直拖欠1月工资和所有的报销单费用,一共有1万多元。此间,公司对我承诺,在2月20日之前会全部结清,至今却以工程未完成为借口多次借故推托,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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