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但不足以构成刑事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接受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合法的社会状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2. 客观表现为各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且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具体行为包括:
-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 扰乱车站、
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秩序;
-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
- 破坏选举秩序;
-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如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