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货退款的问题,没有规定必须退货退款或者不用退货,需要消费者跟商家自行协商。以下是关于经营者责任的具体规定: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或依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
2.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1.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 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 伪造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等质量标志。
5. 销售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
6. 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7. 拒绝或拖延行政部门责令的缺陷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措施。
8.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