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重要的条款,并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没有效力。
2. 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公平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要求说明该条款。
3.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4.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a. 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b.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c.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