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1.我违约了吗?2.我可不可以要回那500元的押金3.那个合同合法吗,有法律效力吗,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院方给我补发保险呢4.可
更新时间:2006-02-22 14:59:06
问题描述:
我在2004年3月11日来到该院工作,3月26日签订“合同”,其实只是短短几条对我的约定,时间包括三个月试用期,共两年零三个月,没有劳动合同中应该有的保险等条款,在签完这个“合同”后,扣了我第一个月500元的工资作为押金。在2005年2月20日,我提出了月末辞职,但是我被告知在2月21日就要离开,说我没提前一个月打招呼,违约。然后答应给我20天的工资,扣下我那5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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