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学校工作时效。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事业。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发起举办民办学校或者依法经审批获得相应资格的主体,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
自然人,依法依章程享有举办者权利,履行举办者义务。
“事业单位
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主要有13项指标,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指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名称,一个机构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经核准登记的“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表明此申请书已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发)。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由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代签,并在签名后加“(代)”。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变更事项:指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如单位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现登记情况:填写当时的即尚未变更的登记事项内容。
拟变更情况:填写“拟变更为”的(登记事项)内容。如:“单位名称”变更,变更前登记的“XXX乡镇XXX学校”,拟变更为“XXX乡镇XXX中心学校”,即在此栏填写“XXX乡镇XXX中心学校”。
变更理由:指变更登记的原因和依据。填写有关机构的决定或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全称及其文号,并简要摘述拟变更原因、情况。由举办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人)意见:对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注明受理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人、负责人)意见、事证第XX号、公告刊登情况、证书更换情况(发证人、发证日期):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