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该被拘留(因为是对方闯进我开的饭店动手在先的,我是否属正当防卫?)?如果我提出行政复议,该办哪些手续?对方被逮捕后,经多长时间被移交检察院?如果我想要附加民事赔偿,是否要主动
更新时间:2006-02-20 15:47:58
问题描述:
1995年9月20日晚,李来到我的饭店,因为琐事与我发生争执,他掀翻桌子,又用杯子砸我,我便随手一个反抽,打中他的鼻梁,李拿起放在吧台上的剪刀刺中我的肺部,造成我血胸,送进医院后,休克一天一夜。后经鉴定,我为轻伤,他为轻微伤。 1月10日,李被逮捕在公安局 ,目前 还没被送到检察院;我被通知(因为殴打他人,违反治安条例)要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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