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省生前在**学院应用研究所工作,被告人的父亲王2把被继承人王金省的所有财产占为己有。
更新时间:2006-02-21 11:54:11
问题描述: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省生前在**学院应用研究所工作,生有3个孩子:长女王1960年出生于沈阳,无职业。长子王21962年出生于沈阳,2006年1月31日去世。次子王31965年出生于沈阳,1994年4月去世,去世时未婚。被告人王5系王3的儿子。原告的弟弟王3,妈妈分别于94年4月和94年的6月去世后,原告的父亲王1省对原告说:‘念你把工作都让给了弟弟,弟弟又不在了,你丈夫又在农村,三台子的房子就给你和你儿子,将来也好有个住的地方......父亲于1994年6月25日将原告及儿子徐**的户口从香炉山路10-1044迁至沈阳黄河北大街43-1号1-2-2至今。当时所有的手续都是被告的父亲王2办理的。被继承人王1省于2003年4月3日去世后,被告人的父亲王2把被继承人王金省的所有财产占为己有。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人的父亲王2索要应继承的财产,均遭拒绝。2004年末和2005年初,原告与儿子徐**曾到当地社区求助调解,未有结果。在此期间被告的父亲王洪俊不念亲情,强行将原告居住在**-2的房子对外出租,所得占为己有。并以种种手段胁迫原告及儿子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使原告的生存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追回应得的继承财产,被逼迫外租房费1.78万元,由此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5.43万元及诉讼费0.3万元,共计人民币7.24万元全部由被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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