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哪个法院判的?
更新时间:2023-04-26 10:17:27
问题描述: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
交通肇事罪恶和
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个案件的发生地是哪里,哪个法院判的?有案号可供查询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