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承担他的经济损失吗?我签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敬盼早日回复!谢谢!
更新时间:2006-02-17 14:43:34
问题描述:
我在欧亚与赵某在去年十月二十四日签了一份柜台租用合同,时间为三个月。到期后又交了三个月的租金(2006/01/25-2006/04/24)在此期间双方并没有合同,现在因经营问题柜台被管委会收回,之后我与赵某协议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在赵某和其姐、他女友的要求下写下欠条:欠赵某人民币捌仟元整,签名、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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