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用别人的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要依据借用的目的而定。如果是在新闻报告中或者评价某一作品时部分借用的,不会构成著作侵权。此外,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下情形使用作品,同样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5.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6.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7.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8.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9. 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0.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