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此开发商变更规划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显失公平”之嫌,是否有效?2、当初定房时曾交过2万元的定金(后来抵作购房款,收据已被开发商收回,购方合同中未注明),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更新时间:2006-02-16 13:36:59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8月购买了昆山开发区东部的一套期房,现因开发商原因小区的规划将作变更,主要变更如下:1、小区面积将由原来的1000多亩改为500多亩。当然原来规划图上的体育中心、学校等生活配套设施也就成了泡影。2、原先承诺的12000多平方米的特大型卖场也将改作其他商业用地。3、小区的容积率将由0.83改为1.04、小区的绿化率将由53%改为47%5、小区东部的水域面积也将缩水,将有部分被填土。现在开发商同意退房,即退还房款及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理由是购房合同中关于开发商变更规划违约的条款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开发商退还房款,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果这样的话,开发商仅以0.62%的利息成本就可以占用购房者以将近6%的利率向银行贷款的资金了。这样就变成违约方得利,守约方反而损失的情况。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