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输液,导致休克,有生命危险,诊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23-03-30 22: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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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输液,导致休克,有生命危险,诊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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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晓冬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136-6382-3513
    这个要看输的什么液,是否指征明确,比如压根不需要应用这个药,就给用了,那就是全部责任。如果应该用,但是没有皮试,那也是全责。还有就是有些药诊所是不具备使用资格的,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3.03.30 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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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金荣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136-8304-4090
    需要鉴定判断责任比例后计算赔偿的
    2023.03.30 22: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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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振华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135-2356-0823
    需要做鉴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2023.03.30 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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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涛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185-3813-9813
    您好 休克的原因查出来了吗
    2023.03.30 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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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是输液引起的症状首先要证明确实和药物有关系!如果没有出现严重后果就不是医疗事故,算医疗差错!一般和医院协商解决。若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刑事责任。并可向医院要求侵权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3.29 20: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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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03.29 20: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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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023.03.29 2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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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阑尾炎手术一个月了还痛!说是阑尾切开后是夹子夹的没有封针!是不是医疗事故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如果医院不能举证明其在对当事人手术中不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处所说的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并不是指致损医院或其义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而是同一时期一般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但当事人到医院进行隆胸,其对该项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识,故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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