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原国家劳动部(1966)354号文件中对试用期的具体解释不是同上海市人大的规定相抵触?那应以何为准?谢谢!另:请问上海人大对满6个月不不满一年的定义是否为含一年期
更新时间:2006-02-15 19:50:19
问题描述: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合同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因此,如果你将QUIKSILVE作为被申诉人,试用期确实为3个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有疑问,可以致电1339104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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