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说的这些是否合理?我们怀疑警官在偏袒对方,诉讼时能不能告警官渎职?
更新时间:2006-02-15 08:38:18
问题描述:
当天下午,我妹妹(宝裕商场营业员)因给顾客拿衣服,穿过一个很窄的过道时与同事发生碰撞。后者先动手打在我妹妹的小腹上(我妹妹怀孕2个多月),然后2人开始撕打,很快便被拉开。商场负责人对2人均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定下考核标准。大约过了2小时,我妹妹感觉到小腹疼痛,便向负责人反映,负责人未与理睬,于是我妹妹就向朝阳路派出所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将其同事带走,让我妹妹去医院检查。在人民医院检查时因被打时间较短,没有明显的不良症状。1月27日,我妹妹下身开始出血,28日入住太和医院后流产。 2月14日我妹妹到派出所找当时出警的警官要求与同事协商解决此纠纷,但警官却说没有人证和物证,又说我妹妹小腹并没有伤痕,不能确定是对方打击造成的流产;另外法医也没有,证据不足,说医院可能是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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