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暴力的定义及救济途径
**1. 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中,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 当事人遭受家暴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其近亲属、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若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规定
**1. 管辖与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机关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应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立案与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材料不全的,应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审查期限与裁定**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
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审查期间,法院可根据需要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进行现场调查。
**4. 不准予执行的情况**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或法规依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并说明理由,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5. 复议与执行**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执行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于《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