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种能得到支持吗?
更新时间:2023-03-02 14:36:18
问题描述:
本人于 2022 年 1 月 1日与单位建立了
劳动关系,至今已在单位工作了 14 个月。现由于用人单位的用工及管理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合同到期超二月都未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本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三十八条(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即日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请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本人全部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4000*2=8000元及合同至解除之日工资。这种能得到支持吗?但合同上写了句固定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于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的,延长 一年如乙方满足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前述无的则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则双方续签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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