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时候违约,合同中那两个条款,哪个有效果.
更新时间:2006-02-10 21:15:53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8月大学毕业后签订协议到湖北荆门沙洋中学任教,同年9月签署用人合同,其中签署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一年.本人于2006年2月8日提出辞职,按照合同条款,试用期内,本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合同内附加条款中,学校注明:新进教师5年内不得考研和调动,否则赔偿2万元.现在学校声称本人违约.决绝支付拖欠工资以及退还档案和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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