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相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调解结案,双方均无异议,并在包含调解结果的法庭记录上签字确认。被告按照调解内容履行完毕,而原告则不肯撤诉,并以极细小的理由就相同的诉讼请求继续缠讼
更新时间:2006-02-16 11:58:44
问题描述:
邻居自1999年购入房屋后,一直将该房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迄今为止至少已有6、7批房客先后入住。2005年,该邻居发现卫生间的门和门框受潮损坏,在向其房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转而要求我家给予赔偿,理由是我们为防止其房客窥视我家而在自己的镂空门上装挂的一块纸板,在镂空门开启时挡住了她家卫生间的窗户,导致卫生间不能通风,所以东西就受潮损坏了。在这一无理的赔偿要求被我拒绝后,该邻居告至法院,在其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我赔偿其卫生间物件维修费用900元之外,还附带要求拆除我家进户走道上的防盗门和清除外面走道上的杂物(主要就是几个花盆)。 2005年12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当时的调解结果大致如下:① 镂空门上的纸板拆除;② 走道上的杂物清除;③ 鉴于原告不需要走进防盗门内的那段走道,而且该防盗门也未对原告的生活和通行造成任何妨碍,因此法官认为原告不应强求拆除防盗门。但是防盗门内放置的物件,若高于原告窗口的,应当搬掉,至于鞋柜之类的低矮物件,则不必搬掉;④ 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相邻关系诉讼范围,若要赔偿可另行起诉;⑤ 建议原告撤诉,诉讼费退还原告。⑥ 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就在法庭记录上签字,并按照上述内容履行。当时双方均无异议,并在法庭记录上签字确认。我方随后就按照上述内容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可是原告由于其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事后继续纠缠,不肯撤诉。其间法院打来过两次电话,一次是原告到法院去讲,外面走道上有一盆是假花,属于杂物而没有清除掉。为免得纠纷,我随即把那盆绢花拿掉了。另一次是原告又到法院去讲,那几个空花盆叠在一边后,还没有清除掉。我当时告诉法院,这几个人花盆已经送给了别人,人家很快就会取走。但法院要求我立即取走,我也随即请人把花盆送走了。在法院打来第二次电话的次日,原审法官再次开出传票,要就已经调解结案的事项再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之日,我母亲去法院的途中因心律不齐的病症复发,心脏难受而不得不先去医院就诊,结果错过了开庭时间。法院认定我方放弃抗辩,遂根据原告的一面之词而做出判决。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先前已经做过的法庭调解以及这些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断然作出以下3条判决:①镂空门上的纸板拆除;②走道上的杂物清除;③防盗门拆掉。前两项早在第一次开庭调解后即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已经把履行情况告知法院。而第三项不但与生效的调解结果完全相反,而且其理由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判决书中说防盗门的存在“妨碍了原告进入走道清洁卫生间窗户”,而实际上原告的卫生间窗户是朝室内开启的,只有在自己的卫生间内才便于清洗,如果非要站在走道里来清洗的话,则势必被窗户的防盗栏杆所阻,反而会十分麻烦。我母亲已经75多岁,我本人是一个残疾人,而原告就是利用我们行动不便,无法象她一样不断地去法院走动,因此肆无忌惮地欺瞒法官,谋得对我们不利的判决。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