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降低我的工资,是否违法?2)目前,我怀孕四个月,公司安排我上夜班:17:0024:00,是否违法?如果不,按照劳动法,我什么时候可以不再上夜班?3)劳动法说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更新时间:2006-02-09 17:16:0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在市区某外资物流企业工作。在2005年12月19日前,我在公司担任客户服务部经理的职位,满一年时间。但是到了12月19日整个公司的中国区全部取消客户服务部,因此我被要求转岗,但是公司一直未定岗。而且在2005年11月底,我已经发现自己怀孕,并且通知了公司的总经理、人事经理。2005年12月底,正值我司作业部内部招聘中层干部,我也应聘,并且在竞聘会的现场打分环节获得该竞聘岗位的最高分。但是,竞聘流程中有最终人选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最终决定的条款。2006年1月1日,同场竞聘会其他职位的最高分人员都已经上任,但是作业部经理找我面谈,以能力不足为由,宣称需要对我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岗位考察,而且说明,如果由于我怀孕的身体不适导致经常性的请假,将考虑其他人选,而且口头通知我该岗位需要接受夜班工作,但是在我得到的该职位说明书上没有提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命,也没有对我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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