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支付了一部分房款,还是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由我个人全部支付。请问对方要求合理吗
更新时间:2023-02-06 15:33:58
问题描述:
是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事宜。
十年前,我们
结婚四个月后,单位分给了我个人一套福利房(属于央产房),并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支付了一部分房款,房款全有我个人支出。房子的产权还是属于单位。当时对方还在大学里读书,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五年前,双方因婚姻破裂导致
离婚。当时对除房子外的其它财产进行了分割,孩子归对方扶养,本人每月给付
抚养费。双方包括孩子还是居住同一套房子里。此时房子的产权证因各种原因单位未能办理。
两年前单位将产权证成功办理下来,房产证权属当然登记在我名下,剩下的部分房款还是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由我个人全部支付。
现在对方认定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房产。请问对方要求合理吗?经过法院的话,大概率会如何判决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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