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搞工程过程中涉及到的书面材料都署工长姓名,索债人应向工长要钱,尽管我公公是实际承包人,但与甲方签定合同等的人不是他,在法律上他不承担赔偿义务。请问律师我的认为对不对?
更新时间:2006-02-22 23:32:08
问题描述:
我公公在搞工程时,其妹夫做工长,有关合同等书面材料的署名均签署工长姓名;搞工程期间,公公的妹妹管财务,因其做假帐致使三年的工程负债,但这三年间公公从未过问帐目,所有票据也掌握在其妹妹手中,现在似乎起诉其妹无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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