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澳门的公司确实是我上司的,只是欠了香港公司的钱,在这种情况,我个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如果,澳门公司也是我以前老板的,只是注册名义上是我上司的,在这种情况况下,我是否又有法律责任呢?
更新时间:2006-02-07 19:15:33
问题描述:
谢律师: 您好!首先,恭贺你们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本人有以下问题想咨询的: 在2004年底,我的上司(日本人)出资现金,在国内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时是以我的名字成立的.接着我跟他也离职了原来的公司. 离开后,我原来的公司老板(也是日本人),就跟我说这钱是他的,所以公司也是属于他的. 但是当时这钱是在澳门公司(属于我的上司的名义成立的)拿现金出来的,可是我原来的公司老板也说澳门公司是他的,实际上澳门公司的注册名字是我上司的.而且,我的上司也说这公司跟钱都是他自已的.在这也要提到,在澳门公司与香港公司(属于我原来的公司的老板注册的)也存在着一些往来的欠帐.所以关系也挺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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