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A厂出示的收款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事由‘付货款’能否证明李某在给付货款之前收到A厂的货物?二:李某要求A厂返还货款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详细说明理由,谢谢了!
更新时间:2006-02-06 16:15:34
问题描述:
我的亲戚李某和A厂未签订书面合同。李某于2003年4月至2004年1月期间多次付货款给A厂,共计7.3万元。而在这期间A厂仅向李某供货货植4万元。05年12月,A厂诉至法院,诉称,在03年至3月至11月期间,A厂向李某供货货值8万元,而李某仅向A厂给付了7.3万元的货款,尚有0.7万元的货款未给付,要求李某给付0.7万元的货物欠款。A厂并且向法院提供了伪造的2003年3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向李某供货的销售凭证,同时A厂还提供了A厂自己多次收到李某货款的多份收款凭证的存根联,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事由是:付货款。(该案尚未开庭) 现李某欲提起反诉,要求A厂返还3.3万元的货款(而不是要求A厂供货)。但是,李某如果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只能向法庭提交A厂收到李某款后出具给李某的收款凭证的客户联,当然,该收款凭证上的内容和A 厂出具的收款凭证是一模一样的。李某再不能提供其它任何证据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