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更新时间:2022-12-26 16:29:55
问题描述:
2022年2月,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了一笔核酸试剂盒采购交易,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25万元采购款。乙公司的拖欠理由是:乙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于 2010年由被告阿丙与他人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阿丙: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于2012年11月由阿丙与他人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阿丙。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甲公司认为,阿丙掏空乙公司,将财产转移到丁公司来逃债。为此,甲公司将阿丙、乙公司、丁公司全部诉至松江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货款及利息。
经松江法院庭审及各方举证后查明:丁
公司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乙公司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乙公司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记账,但均由乙公司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丁公司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2017年丁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乙公司使用,至2019年才由乙公司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19 年底,Z公司用丁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在2022年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丁公司的账户用于偿还丁公司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阿丙在经
营期间也挪用、侵占乙公司的财产至少在 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
交通肇事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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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件主要涉及到何种商法理论,请简要论述。 (10分)
2、该案件主要涉及到何种法律规范,请结合《公司法》具体条文简要分析相关请求权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法律后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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