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甲方想终止合同,但是我们不愿意,所以他想通过法院裁决来处理,我想知道我母亲他们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合同?现在这个情况下我们最好如何做出选择:是选择与他终止合同还是接受与他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如果终止合
更新时间:2006-02-05 19:39:4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与2004年11月25日将自家桃园承包给了本村的一村民,并且签定了一份桃圆承包
合同。(当时还留了一部分自己种)2006年2月1日,我母亲和大爷用电水磅抽取了承包给对方桃圆地里蓄水池的一部分水浇我家自己留种的桃树,于是对方就称我们违反合同用了他家的水,要与我们解除承包合同。合同原件如下: 桃园承包合同甲方:胡华军乙方:杨明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自愿的原则签定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主要内容 1、乙方将其所有果园(除房子周围、曾志良、屋基地、土地老爷地)出包给甲方。 2、承包地界:沙平、小古井、哨棚子一片、半坡上一片、杨明的坡、核桃地、核桃地下面一片、湾角、柑子园、水沟地、下家沟地。 3、甲方每年支付给乙方8000远(捌仟元整)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日期为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具体方式为2005年支付0元,2006年至2008年每年支付8000元,2009年支付16000元)。 4、该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从2004年所有桃子卖完至2009年所有桃子卖完。甲方对该合同有续签权。 5、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管理和经营。 6、甲方有义务对该片桃园,桃树老死或水涨死甲方不负责。 7、该片桃园有关桃树与他人发生纠纷与乙方无关。 8、甲方使用杨开发的房子两间。(有杨开发的同意签字) 9、政策性收费以及公路集资收费有乙方支付。 10、所有承包桃园地蓄水池甲方享有使用权。 11、甲方对乙方的古井享有使用权。 二、附注: 1、甲方未按
合同履行义务,支付给乙方尚未到器的每年租金8000元人民币,乙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支付给甲方尚未到器的每年租金8000元人民币,甲乙双方任意方无能力支付以上
违约金则以相应的房产作价抵押。合同大体上是这样的, 所以根据分析他认为我们违反了合同的第十条。果园地里的蓄水池是我们修的,所有权是一属于我们的,而且在承包的当时也并没有说我们就不能使用蓄水池,合同条款上也没有写我们不可以用。希望律师帮我们分析一下我们这个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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